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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钟祥市**大街**商城**店内购物时,趁人不备,将商店服务员陈某放在靠近收银台货柜上的一部苹果iphone8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陈某,陈某对彭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1月18日15时许,钟祥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钟祥市**大街**商城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涉嫌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 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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