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送往衡阳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隔离管理中心,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祁东县玉合街道石门小区16栋2单元门口,盗窃了1台红色大福牌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回家中自己使用。同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摩托车缴获,发还给被害人。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大福牌两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价值人民币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强制隔离戒毒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祁东县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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