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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3日12点多,被告人彭某某窜至确山县某某医院某某楼某某病房内,其趁病房内无人之际,将杨某某放置在某某病床上挎包内的现金700多元盗走;

(二)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窜至确山县某某医院某某楼某某病房内,其趁病房内无人之际,将刘某某放在某某病床上的袄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

(三)2019年12月28日10点多,被告人彭某某窜至确山县某某医院某某楼某某病房内,其趁病房内无人之际,将王某某(残疾人)放在某某病床枕头下面的钱包内的98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残疾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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