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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福安市**乡**村**村**号,住福安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盗窃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走到福安市**街道**路**号,在一楼大厅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为福安23113白色电动车钥匙未拔,趁四周无人之机,驾驶该车离开现场,至福安市**镇某小区门口路边停放,然后走路回家。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26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16时许在福安市**镇威迪电机厂内被抓获归案,在其指引下,公安人员追回该被盗电动车,归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绿佳电动车一辆;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收款收据、电动车转让协议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101页,检察材料壹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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