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13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从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嘉洲华郡”小区工地下班后,步行至该工地后大门外的公路边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公路边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便产生将该电动车盗走自用的想法,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蓬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被盗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走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树平
2020年9月15日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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