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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住贵阳市南明区**区**栋**室。2009年9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新寨贵州**四建工地宿舍,盗走冉某某价值人民币498元的vivoX6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96元的oppoA7X手机一部;盗走张某某价值人民币566元的vivoX9S手机一部;盗走唐某某华为手机一部。

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项目部工地宿舍一楼板房,将胡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190元的玫瑰金7plus手机及俞某某价值人民币3260元的华为P30手机盗走。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胖水牛**号方某某租住房外,用木棍从窗户伸进方某某卧室床边,将方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522元的苹果8plus和一部价值人民币936元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的充电线缠住木棍以后,将木棍收回,盗走上述两部手机。案发后,被盗苹果8plus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延伸段桥梁工程民工宿舍,将曾某某华为手机和vivo手机各一部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搜查及扣押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胡某某、俞某某、方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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