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东湖南路龙头寺加气站旁工地,窃取被害单位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工地钢筋若干和2个斗车,后销赃获利。
2020年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1日、11月3日、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先后六次至重市两江新区重庆北站南广场工地,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单位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工地扣件,后销赃获利。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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