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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趁四周无人,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位于湖北省来凤县的“转角羊肉米皮店”店铺,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2019年11月10日左右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趁四周无人,从上锁的玻璃门门缝内钻入位于湖北省来凤县的“中国电信智慧家庭体验店”店铺,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2019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趁四周无人,从上锁的玻璃门门缝内钻入位于湖北省龙山县的“广博酒店用品批发中心”店铺,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

2019年1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趁四周无人,从上锁的玻璃门门缝内钻入位于湖北省咸丰县的“重庆兄弟”店铺,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趁四周无人,从上锁的玻璃门门缝内钻入位于重庆市黔江区的“火焰铁板烧”店铺,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趁四周无人,从上锁的玻璃门门缝内钻入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伴山国际小区金街3-2-24号“银乔台球”店铺,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提起笔录、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珂

检察官助理:周明畅

2020年3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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