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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7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周圣贤(另案处理)去到本市常平镇土塘村傲速网吧上网,见被害人许某某躺在椅子上睡觉,许的一部苹果牌iPhone7Plus手机(价值1727.87元)放在电脑桌上充电。彭某某上前将该手机扒走。作案后,彭某某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7月18日将彭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起回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周贤圣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六个月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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