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200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翻窗进入蒲江县鹤山镇文峰街6号“引领茶楼”,将茶楼内的吧台抽屉锁破坏后,盗得软中华、硬中华等香烟。
2、202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翻窗进入鹤山镇平安街9号名度茶楼,将茶楼收银台的抽屉锁破坏后,盗得中华香烟和120元现金。之后,被告人彭某某翻窗进入鹤山镇东驭路43号尚都茶楼,将茶楼内的吧台抽屉撬开,盗得黄鹤楼、硬中华等香烟。
2020年4月1日,蒲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彭某某家中查获盗窃来的香烟共计180包,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香烟价值10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9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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