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去到东莞市**镇**村**路**号**厂员工宿舍一楼门卫房处找被害人吴某某聊天。期间,彭某某趁吴某某上厕所之机,将吴放在床上枕头底下的现金约3116元盗走。2019年9月11日1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市场一楼**网吧内将彭某某抓获归案。事后,彭某某已经将盗窃的全部赃款退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原籍材料等书证,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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