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浦北县人,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筹措毒资,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和“某某甲”(姓名不详)驾车去**县**购买毒品,途径浦北县**镇**村往**村路段的路边,发现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FX***摩托车无人看管。购买毒品吸食后,彭某某返回再次途径该处时,发现该摩托车还是无人看管,便谎称要找朋友玩,让“某某甲”先回去,随后下车往回走,撬开该摩托车的锁头并将该摩托车盗走。得手后,彭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兴业县**镇销赃,得款4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了。经浦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峰光牌FX***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伍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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