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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号。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到建德市**镇**公寓对面马路一停车位内将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UCC自行车骑走,后将车停放在**网吧大门附近。之后,被告人彭某某到**镇**路,从车牌为沪C3****的现代途胜车上窃得rockbear充电宝一只及现金人民币45元。经鉴定, UCC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19元,充电宝价值人民币45元;

2.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建德市**街道**路**号,钻门缝进入**童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60余元;

3.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到建德市**街道**路**号,钻门缝进入**童装店,窃得现金人民币50元;

4.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建德市**街道**路**号,钻门缝进入**照明店,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

5.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到建德市**街道**路**号,钻门缝进入**照明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作案五次,窃得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财物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颜妹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具结书。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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