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张家港市**房地产营销中心员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彭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张家港市**镇**中心**座**楼云端体验中心物资仓库,采用翻包等手段,窃得胡某某放在仓库柜子上面挎包内的人民币53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3.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5.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建新
检察官助理:王硕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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