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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庄**巷**组**号。因盗窃,2013年10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路“顶尖网咖”前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776元。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人员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彭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被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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