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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彭某某,冒用名林某某(身份证号码3501211994********),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1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街乡镇集体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2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09年8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2年5月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2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某某(冒用名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真实身份被查实后,于2020年5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5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冒用名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金鹰商场三楼九号线服装店内,趁营业员不备,盗窃店内九号线牌女士针织衫及连衣裙套装一套。后又至该商场三楼COCOON服装店内,趁营业员不备,盗窃店内COCOON牌女士短袖T恤及蓝色牛仔套装一套。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19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冒名林某某(身份证号码3501211994********)直至被本院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裴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64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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