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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系位于本市武侯区**路**号的四川**有限公司**路速运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收派员。2019年11月15日,彭某某在营业部领取配送快件时,趁无人注意,将一件由其他收派员负责派件的价值人民币5308元的苹果手机快件盗走,并将快件中手机取出自用。

2019年12月6日,彭某某在营业部领取配送快件时,趁无人注意,将一件由其他收派员负责派件的价值人民币3999元的华为笔记本电脑快件盗走,后以人民币2800元将快件中的电脑销赃,并将赃款挥霍耗用。

2019年12月14日,彭某某在营业部领取配送快件时,趁无人注意,将一件由其他收派员负责派件的价值人民币10899元的苹果手机快件盗走,后以人民币7200元将快件中的手机销赃,并将赃款中的6000元挥霍耗用。

2019年12月16日,营业部发现快件被盗后报警。民警在营业部将彭某某挡获。案发后,彭某某家属已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202049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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