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苍县人,现住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因诈骗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从旺苍县**镇乘车来到旺苍县**镇**煤矿物色盗窃目标,后来到11栋2单元4楼2号被害人张某某家外,使用随身携带的卡片技术开锁,进入家中翻找财物时被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 被告人彭某某用力挣脱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旺苍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智明证言,被害人张铭燕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均能与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旺苍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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