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昆明市**区**小区,通过攀爬落水管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室盗窃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现金人民币800元,进入该栋**室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家中现金人民币若干,进入该栋**室盗窃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现金人民币2000元,进入该栋**室盗窃被害人杨某丁家中现金人民币300元,进入该栋**室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戊家中现金人民币6000元,进入该栋801室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己家中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后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通过上述方式进入302、502、1002、1602室被害人王某某、普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人民币共计900余元以及外币若干,后逃离现场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笔录证据: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清点、提取、扣押清单等;7.视听资料:同步视听等;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彦伲
代理检察员:张煜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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