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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彭某某在丰县丰邑物流园停车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挂车备胎架内的风神倍耐力牌轮胎和轮毂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5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至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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