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99********,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员工,住江苏省建湖县**镇**路**巷**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彭某某辩护人陈映池、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至3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在昆山市**镇**路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流园区食品B1库1号库C、A、J区货架上,利用其担任拣货员的工作条件,窃得不属于其拣货任务的中粮家宴储值卡6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姑苏渔歌5988型礼品券3张、苏蟹黄2388型礼品券1张、星巴克月饼券1张、中粮尊品礼品券9张、中粮金尊册吉祥如意礼品券2张、中粮金尊册鸿运当头礼品券3张、中粮金尊册合家欢乐礼品券8张、中粮金尊册年年有余礼品券1张、中粮金尊册五谷丰登礼品券6张、中粮-悦享礼品券18张、中粮-悦美礼品券3张、其他中粮礼品券38张、首农礼品券3张、盘粮致臻套餐A礼品券8张。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江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被害单位请求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的中粮家宴储值卡、盘粮致臻、姑苏渔歌等礼品券(照片);
2. 书证: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身份证明;
3. 证人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冬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建湖县**镇**路**巷**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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