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夏利牌轿车(冀J7****)来到河间市,盗窃李某某停放在**小区西门的雪佛兰轿车四个车轱辘,以900元的价格卖予献县**乡郭某某钣金喷漆维修店。

2.2019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冀J3****)到肃宁县,盗窃马洪宾停放在肃水路的哈佛汽车四个车轱辘,并放入面包车内,后被肃宁县公安局民警盘查抓获。经鉴定,该四个车轱辘价值423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住河北省献县西城乡彭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七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