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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9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1984年7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原黄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1月3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250号附近的鸭棚处,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所有的九只鸭子。

2.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339号附近的鸭棚处,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所有的一只鸡和一只鸭子。

3.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348号附近的鸭棚处,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四只鸭子。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山下街坎头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倩茹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某(137********)现监视居住在家;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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