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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6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曾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光明区马田街道**社区**银行**支行门口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丽行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718.15元人民币。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05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第一辆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第二辆涉案电动车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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