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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彭浩,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武汉市桥口区**社区,工作单位无。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因盗窃罪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洪山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浩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彭浩窜至本市洪山区中建福新城小区靠近雄楚大道的门口停车地带,使用开锁工具将孙某某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彭浩窜至本市洪山区书城路与文秀街交汇处的自行车停放点,使用开锁工具将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圣宝龙牌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彭浩后被查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两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频资料:光碟5张、现场视频截图1组;4、被害人陈述;5、对案笔录、对案照片一组;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浩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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