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居委**村**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溧阳市范围内盗窃摩托车及助力摩托车4次,共窃得摩托车1辆、助力摩托车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325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溧阳市罗湾西路22号鑫华五金店门口处,采用推走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劲隆牌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3元。

2.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溧阳市昆仑街道民营路5号君临网吧门口处,从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助力摩托车的坐箱中找到钥匙1串,并使用该钥匙启动助力摩托车,后将该助力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助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5元。

3.202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至溧阳市溧城镇凤凰路66号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门口处,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启动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嘉隆牌助力摩托车,后将助力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助力摩托车价值1163元。

4.2020年6月14日8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至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梧路与正昌路交叉路口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西南处,采用推走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创新牌助力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该助力摩托车价值1147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的劲隆牌摩托车已由被害人本人追回,其余被盗助力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甲、马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街道**居委**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