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道县**镇**村**号。2012年6月12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蓝山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甲家中附近,后趁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溜入房屋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冰箱内的西瓜和荔枝食用,并盗用被害人李某甲放在桌子上的车钥匙,用车钥匙打开停放在客厅的车辆,并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其在该车车内中控储物箱盗窃红包四个,红包内无现金,被害人李某甲回家后发现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夺门而逃,但其被追赶出来的被害人李某甲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云晖

检察官助理:黄庆达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