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9月1日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号。2008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赣******的白色雪佛兰轿车,通过走余江高速服务区的便道避开高速收费路口逃避收费,并将高速通行卡丢弃或损毁。经查,彭某某共计偷逃高速费71次共14726元,丢弃的70张高速通行卡价值为3500元,对高速收费站共造成18226元的损失。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余江高速服务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报案书、关于逃费车辆安检调查报告、高速收费表及嫌疑人车辆行程表、逃费明细表、预收通行费收条、发票、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毛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偷逃高速通行费并丢弃高速通行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祝大伟
检察官助理 万钰莹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诉讼卷、证据卷共肆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