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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2008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窜至中山市南头镇盗窃电动车、摩托车,数额共计人民币15370元。

同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南头镇升辉南路48号之二新城公寓202房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被盗车辆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勤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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