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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彭**,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5106231991052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元兴乡里****,住邓州市****。2016年因盗窃被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天。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窜至镇平县城郊乡碾坊庄村一里沟处将被害人韩*停放在家门口的未锁车门的黑色宝马车打开,将其车内扶手箱内的98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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