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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街村**组,现住桑植县**镇**小区**单元**房。曾犯拐卖妇女罪,于1994年1月18日,被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5********,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组,现住桑植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村**组,现住桑植县**镇**村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进入桑植县***镇**村***组向某某砂场厂房内,盗窃四个电机、一辆斗车。后三人将盗窃物品以800余元的价格卖掉,三人平均分配赃款。2020年6月21日,经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合理价值为人民币1452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进入桑植县***镇**铁矿,盗窃球磨机配电房机箱内的开关,并将开关拆卸分解,将里面的镀锌紫铜接线柱、紫铜芯电缆线等配件全部盗走。后三人将盗窃物品以1800余元的价格卖掉,三人平均分配赃款。2020年6月22日,经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合理价值为人民币11458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给被害人陈某乙赔偿损失11458元,陈某乙对被告人彭某某予以谅解;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给被害人向某某赔偿损失4800元,向某某对三名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向某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桑植县价格认证中心桑价认定[2020]27号、28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卡口照片、视频截图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物品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2.量刑情节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29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彭某某曾经故意犯罪,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婵娟

检察官助理:李源卿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均被羁押在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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