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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二人诈骗)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组,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组。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因诈骗被观山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观山湖公安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因诈骗被观山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观山湖区、白云区各酒店发放色情卡片招嫖,而在收取嫖资后又借故离开的方式先后骗取王某某等9名被害人8100元人民币。其中,吴某某负责印制、发放色情卡片、接听嫖客电话、商谈嫖资、接送彭某某,彭某某负责与嫖客见面并通过微信二维码****。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8年11月1日晚上21时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酒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700元人民币。

2、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在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酒店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00元人民币。

3、2018年11月27日21时许,在贵阳市白云区高新区**酒店骗取被害人唐某某2000元人民币。

4、2018年12月12日22时许,在观山湖区**路**酒店骗取被害人胡某某1000元人民币。

5、2018年12月12日晚上21时许,在贵阳市白云区**附近时***馆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00元人民币。

6、2018年12月15日晚上23时许,在贵阳市白云区**路**酒店骗取被害人黎某某1100元人民币。

7、2018年12月25日晚上21时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大酒店骗取被害人郭某某500元人民币。

8、2019年1月6日21时许,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酒店骗取被害人谢某某800元人民币。

9、2019年1月6日22时许,在贵阳市白云区**酒店骗取被害人夏某某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的微信****。

2、被害人陈述: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吴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对其行车轨迹的指认、以及卖淫场所的指认,被告人彭某某对****以及卖淫场所的指认,被害人对被告人彭某某的指认。

6、电子证据。微信转账明细以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其退赃情况酌情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其退赃情况酌情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光容

检察官助理:韩晨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过程中,居住在贵阳市白云区**单元**室,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过程中,居住在贵阳市乌当区**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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