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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六人盗窃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2015年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家庭住址:隆阳区**乡*******。

被告人章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家庭住址:隆阳区**乡******。

被告人章某丙,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家庭住址:隆阳区**乡******。

被告人章某丁,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家庭住址:隆阳区**乡*******。

被告人章某戊,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0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家庭住址:隆阳区**乡******。

上列六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乙于2020年4月9日、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于2020年4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均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章某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相互邀约至本区蒲缥镇、汉庄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云M*****号皮卡车与被告人章某甲至本区汉庄镇庄房村中寨坡,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电力变压器1台,后以3700元的价格销赃于本区320国道旁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力变压器1台价值7313元。

2、2020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章某丙驾驶其云M*****号仓栅式货车、章某乙驾驶其云M*****号越野车,与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丁至本区汉庄镇工贸园区昌宁园中园,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铁塔塔材约1吨,后销赃于本区辛街乡梦想家园小区旁的废品收购站。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甲驾驶其无号牌货车与被告人章某丙、章某乙至本区汉庄镇工贸园区昌宁园中园,盗窃被害人杨某某30余根钢管、1个电机、1个铁质油桶等物品,后销赃于本区辛街乡梦想家园小区旁废品收购站。

4、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章某丙驾驶其云M*****号仓栅式货车,与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丁、章某乙至本区蒲缥镇冷水箐**石场,盗窃被害人肖某某5条橡胶电线,后销赃于辛街乡梦想家园小区旁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140元。

5、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章某丙驾驶其云M*****号仓栅式货车与被告人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至本区蒲缥镇冷水箐**石场,盗窃被害人肖某某3条长约4米、9条长约15米的橡胶电线、2台备用电机,后三人将被盗物品销赃给章某丙。经鉴定,被盗橡胶电线价值9936元、2台电机价值6300元

6、2020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云M*****号皮卡车与被告人章某甲至本区蒲缥镇马家寨村委会老街子小组石头坡,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变压器1台,后销赃于本区320国道旁废品收购站。

7、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云M*****号皮卡车与被告人章某甲至本区汉庄镇篙子村委会三角山**石场,盗窃被害人郭某某2台变压器,后以3000余元的价格销赃于本区320国道旁废品收购站。

8、201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云M*****号皮卡车至本区蒲缥镇秉塞村委会岔沟洼山路边(明子山水库),盗窃被害人何某某1台变压器,后以1500元价格销赃于本区蒲缥菜街子废品收购站。

9、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乙驾驶其云M*****号越野车与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丙至本区蒲缥镇薛家山隧道工地,盗窃被害人陈某某4个电机内部铜芯,后由章某丙销赃于本区辛街乡牛场旁废品收购站。

10、202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某甲驾驶其无号牌货车与被告人彭某某、章某乙至本区西邑乡老吴寨沙场搅拌站,盗窃被害人蒋某某7台电机、50公斤电缆线,后以2000余元价格销赃于320国道旁废品收购站。

11、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云M*****号皮卡车与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至本区蒲缥镇管翁寨中铁十二局位于管翁寨的工地,盗窃被害人郑某某1吨左右的钢模板、槽钢,后销赃于本区辛街乡移民安置小区梦想家园旁废品收购站。

12、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其云M*****号皮卡车与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至本区蒲缥镇石亩河村委会水井河村后山养殖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1吨左右的钢筋,后销赃于本区辛街乡移民安置小区梦想家园旁废品收购站。

13、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甲驾驶其无号牌货车与被告人彭某某、章某乙至本区汉庄镇永盛街羊邑干沟煤矿场,盗窃被害人董炳坤1吨多钢管,后销赃于本区辛街乡移民安置小区梦想家园旁废品收购站。

14、202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章某丙驾驶其云M*****号仓栅式货车与被告人章某丁至本区青堡路南延长线北面青堡路施工路段,盗窃被害人姬某某约1.5吨钢管。后将所盗物品进行销赃。

15、2020年4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某丙驾驶其云M*****号仓栅式货车与被告人章某丁至本区蒲缥镇冷水箐村委会老山头下3公里处原红土坡石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2台电焊机、两套CT架、5扇猪圈门、10余根钢制方管,后销赃于本区辛街乡移民安置小区梦想家园旁废品收购站。

16、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章某丙驾驶其云M*****号仓栅式货车、章某甲驾驶其无号牌货车与被告人章某乙、彭某某至本区芒宽乡大门坎村勐赖大桥至保泸高速公路连接线8公里处,盗窃被害人鲁某某40余袋螺栓,后销赃于本区320国道边废品收购站。

    2020年4月8日13时许,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在蒲缥镇蒲缥村委会三元寨****出租房厨房及路口被抓获;同月13日9时许,章某丙、章某丁在辛街乡安置小区******被抓获;同日13时40分许,章某戊经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章某戊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2辆、皮卡车1辆、变压器外壳1台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中彭某某盗窃9次(1次盗窃价值为7313元)、章某甲盗窃12次(2次盗窃价值为11453元)、章某乙盗窃10次(2次盗窃价值为20368元)、章某丙盗窃8次(2次盗窃价值为20368元)、章某丁盗窃6次(2次盗窃价值为20368元)、章某戊盗窃1次,价值为9936元。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六人属共同犯罪;章某戊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余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六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章某丁均在有期徒刑2-3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章某戊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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