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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4031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住址蚌埠市禹会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4031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蚌埠市**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世纪城***栋**单元****室,住址蚌埠市禹会区***期***栋*单元***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403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期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的一天,朱某丙(现在安徽省***监狱服刑)和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为催要被害人门某某的欠款,将被害人门某某带至蚌埠市***市场内的***宾馆一房间内,言语威胁被害人门某某,让其打电话筹钱还款,从第一天傍晚到第三天上午9时左右,限制被害人门某某人生自由约40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借条、手机话单流水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朱某丁、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峰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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