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克拉玛依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沟乡**村**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街南**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准噶尔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准噶尔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准噶尔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克拉玛依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镇**村井泉**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南**巷**号独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准噶尔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准噶尔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准噶尔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克拉玛依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阜康市**镇**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准噶尔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准噶尔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准噶尔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克拉玛依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新疆阜康市北**技术责任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准噶尔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被准噶尔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准噶尔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准噶尔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陈某、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为填补克拉玛依市**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小修七队工作人员管某某无证驾驶脱审机动车造成罚款亏空,预谋盗窃探井作业区B5002井更换下旧油管,并安排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买家。9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安排嫌疑人马某某、李某某、陈某、申某某携带切割机到达探井作业区B5002井实施盗窃,将更换下来的旧油管切割成9米左右小段装车中被准东采油厂巡井的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现场切割旧油管39根。经鉴定,涉案油管价值248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陈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陈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超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陈某、申某某取保候审于阜康市,联系电话分别为1590994****、1319987****、1502290****、1769921****、1362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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