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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7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码61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组。无前科。

被告人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61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安康市县**镇**村**组。无前科。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61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无前科。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612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无前科。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30602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区**居委会**组**号。无前科。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3060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区**社区居委会**组。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30602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区**社区居委会**路**小区。无前科。

被告人彭某甲、盛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彭某乙、翁某某、李某甲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盛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彭某乙、翁某某、李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彭某甲、盛某某、汪某某、曹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相约到缅甸找工作,被告人彭某乙、李某甲、翁某某也相约到缅甸找工作,且彭某甲和彭某乙通过联系得知双方共计7人都要去缅甸。经“蛇头”安排,2020年6月21日彭某甲、盛某某、汪某某、曹某某、彭某乙、李某甲、翁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一同乘车前往昆明,到达昆明之后多次换乘车辆和通过绕关避卡的方式到达耿马自治县孟定镇。2020年6月25日凌晨,段某某(已判刑)驾驶云SEX***号猎豹越野车拉载彭某乙、汪某某、李某甲、翁某某、曹某某、孔赛龙(另处),李某乙(已判刑)驾驶云SCM***号东风越野车拉载彭某甲、盛某某、王嘉晖(另处)、黄凯(另处)、王乐飞(另处),从孟定镇前往国界附近。当日3时许,两车行驶至河外疫情防控点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活动轨迹;

2.证人证言:段某某、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盛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彭某乙、翁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盛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彭某乙、翁某某、李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丽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和光盘33张。

3.认罪人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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