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派出所**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村**组**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社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社区**段**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7********,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社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周某甲、李某乙、彭某乙、田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技术运营的方式入股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占股15%,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公司的管理经营
为赚取非法利益,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聘请被告人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负责研发“博乐互娱”APP平台及更新、维护,并邀请被告人彭某甲入股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占股45%,由彭某甲负责开发市场、发展下线代理人及玩家。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彭某甲发展被告人潘某某为代理人。2020年3月1日,“博乐互娱”正式上线后,彭某甲、李某甲便采取以发展合伙人的形式招募代理、发展会员开始经营“博乐互娱”APP,由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继续负责“博乐互娱”APP的技术维护。
“博乐互娱”APP主要以“斗牛”、“字牌”、“麻将”等为赌博方式,玩家必须由被称为“合伙人”的平台代理邀请才能加入参赌。被告人彭某甲可以随意设置各赌博方式赌注大小、抽水比例。各级代理可以继续发展下一级代理和玩家,每级代理可以为下级代理设置分成抽水比、添扣积分,输赢以玩家在平台内的积分筹码进行结算,玩家通过支付宝转账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在平台代理处购买积分,积分购买比例为1比10,即1块钱10分。
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的抽水为玩家每局在平台开房赌博的房费,抽取比例可由彭某甲任意设置。各级代理则从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及玩家的每局赌局中抽水,抽取比例可由各代理任意设置。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甲先后邀集被告人彭某乙、周某甲夫妇协助进行管理。彭某乙主要负责协助彭某甲与下级代理人、玩家对接,处理玩家反映的问题等,同时负责发展下级代理人及玩家;周某甲则负责协助彭某甲管理财务,在平台使用账号“博乐财务”收取下级合伙人、玩家的赌资,帮助该些人上下分。彭某甲以每人每月人民币10000元(以下均为本币)支付周某甲、彭某乙夫妇工资,同时承诺给予彭某乙5%的股份。
案发后,湘乡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被告人曾某某、李某乙的协助下进行远程勘验并提取了“博乐互娱”储存在腾讯云服务器的电子数据。经统计,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博乐互娱”共注册56522个玩家账户,其中代理账户10994个,助手账户231个,平台内上分总金额达7.16亿元,下分总金额6.03亿元,抽水总金额1.1亿元。
经湖南至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博乐联盟”和“博乐财务(此号不收款)”账户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支付宝账户、微信转账共收取充值“积分”资金39940231.8元,共支付提现“积分”资金35446322.2元,收支净额为4493909.6元,除去运营开支外,李某甲分得1528383元,彭某甲分得约1560000元。同时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共同使用的账号“金生水起(此号不收米)”(ID449475),在平台内共发展直接下线账户167个,间接下线账户2307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该账号通过抽水非法获利166488.177元。
被告人潘某某平台内使用账号“哥哥”(ID712892),共发展直接下级账户52个,,间接下级账户999个。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潘某某所用账号通过抽水非法获利420189.838元。
在“博乐互娱”APP开发及经营期间,由被告人李某甲、彭某甲分多次共计向被告人田某某转账650400元,用于购买设备及发放工资,其中向田某某、曾某某各发放的工资57000元,向李某乙发放工资86000元。至案发,尚余的330000元,该款由田某某全部转入其妻子徐思维在招商银行的账户(62148374********),现已被被湘乡市公安局冻结。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2159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缴非法所得935400元;被告人田某某、曾某某各退缴非法所得57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缴非法所得86000元;被告人彭某乙退缴非法所得12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彭某乙、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被湘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于到湘乡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彭某乙、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周某甲利用网站平台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彭某乙、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周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彭某乙、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乙、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李某甲、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田某某、李某乙、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电子数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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