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诉刑诉〔2018〕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67****5938,湖北省荆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及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栋**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7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先后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从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与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已判处刑罚)三人共同出资186.311万元(其中彭某某出资96万元,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出资80.24万元,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出资10.071万元)承租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长沙市芙蓉**2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六*楼建的场地开设长沙市芙蓉区碧海银沙****************休闲广场。后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均赠与5%股份给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约定三人分别占股46.5%、38.2%、15.3%,并按照该比例分红。三人按照彭某某负责外部协调、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守店、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管理财务进行分工,重大事务由三人共同商议决定。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委托朱本勇朱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对碧海银沙********休闲广场的财务进行管理。碧海银沙********休闲广场于2004年10月正式对外营业,经营范围为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同时开始以洗浴的名义组织他人卖淫。2005年2月25日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正式登记成立,登记名称为长沙市芙蓉区碧海银沙********休闲城,经营者为彭某某。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等人采取容留“妈咪”带小姐来桑拿房为客人提供非法性服务的手段组织卖淫,收费为388元。此时碧海银沙********休闲城只有几间桑拿房,卖淫小姐人数不多。
2007年1月,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聘请刘立军刘某某刘某某(已被判处刑罚)为碧海银沙********休闲广场总经理,负责碧海银沙********的日常经营管理。2007年7月,彭某某等人为了增加盈利,共同租下顺天******财富中心四楼三分之一的场地,按摩桑拿全套(即由女技师为客人提供全套的性服务,包括陪客人洗澡、口交、性交等)的标准装修成20余间包房,然后要刘立军刘某某刘某某招聘卖淫女、组织培训、制定规章制度、任命管理人员等。此后,碧海银沙********休闲广场的营业额有了大幅提升。
2008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及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与湖南忆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总价20259700的价格买下顺天******财富中心四楼整层房产,装修后将整个四楼设为碧海银沙********休闲城的桑拿部,六楼则作为足浴部,进一步扩大了组织卖淫的规模。三人按照彭某某38%、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38%、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24%的出资比例首付600万元后,由彭某某从碧海银沙********POSS机收入中以每月100万元的标准分期向湖南忆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为规避法律风险,彭某某与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共同商议决定变更碧海银沙********休闲广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为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同时将在工商部门的登记名称改为长沙市芙蓉区碧海银沙********休闲会所。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在碧海银沙********休闲会所四楼设置了标准间、豪华间、超豪华间、VIP房等桑拿房共计56间,开始大规模招聘管理人员、服务员以及卖淫女。
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等人根据桑拿房的装修档次、“女技师”的漂亮程度和性服务技巧娴熟度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是:标准间388元/90分钟,加点(即180分钟)750元,“双飞”(即由两名技师为客人服务90分钟)750元,“包夜”(即由一名技师从0点至早上8点为客人提供性服务)800元;豪华间90分钟488元,“加点”950元,“双飞”888元,“包夜”950元;超豪华间90分钟588元,“加点”1100元,“双飞”988元,“包夜”1180元;VIP房90分钟668元。“加点”1280元,“双飞”1088元,“包夜”1380元。碧海银沙********根据以上标准不同,每次分别给卖淫女240元、280元、320元不等的提成。
同时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在碧海银沙********休闲广场设置了总经理、经理、主管、班长等职位;组织管理人员制定《员工守则》、《岗位职责》、《碧海银沙********桑拿技师违章处罚条例》、《按摩技师问话》等规章制度;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并传授经验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盘问:安排张灿金、曾娟(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对新招募的卖淫女进行培训,与卖淫女签订《保证书》,收取卖淫女培训费500元、押金2000元及每月1200元的管理费。此外,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还购买了“如意性爱床”等设备,以桑拿洗浴为名组织上百名卖淫女在四楼包房内与嫖客进行“漫游”、“提皮”、“滚水”、“口交”、玩性器具、性交等非法性服务。自2010年起,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还负责对前来碧海银沙********休闲广场消费的客人进行甄别,防止公安机关或新闻记者暗访发现碧海银沙********休闲广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碧海银沙********休闲广场每月营业额三百余万元,主要来自四楼桑拿小姐卖淫的收入。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按照所占股份分红,彭某某在POSS机收入中提取,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在每天收取的营业款中提取,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直接找朱本勇朱某某拿。经鉴定,2007年11月至2010年5月期间,碧海银沙********休闲广场的桑拿总收入为37472091.00元。彭某某、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将非法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桑拿包房装修及购买顺天******财富中心四楼的房产。
2010年5月2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碧海银沙********休闲广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56人,依法扣押了相关的物证、书证以及现金人民币291810元,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刘立军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同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彭某某等人的非法所得5051378元。
2017年5月19日,民警在湖北省荆州市关睢**镇杨泗村**村4*组34**号湖北省荆州市**镇**村**组**号居民屋中抓获被告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耀武李某甲李某甲、汤建龙汤某某汤某某、刘立军刘某某刘某某、陈大法陈某陈某某、李应兰李某乙李某乙、黄莎莎 黄某某、高瑞平 高某某、廖小红 廖某某、刘小莲 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名妇女卖淫,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忠
2018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三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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