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吉首市经开区**厂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街道**路**队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曾系吉首市原邮政大酒店前台服务员。2004年7月21日晚,彭某某负责在该酒店值晚班。彭某某与白天值班的同事交班时,发现邮政大酒店储物柜内摆放有用报纸包裹的大量现金,遂起了贪心,趁晚上无人之时,用其上班时间保管的储物柜钥匙打开酒店储物柜,将柜内现金及酒店前台当天营业款一共76000余元取出后离开了酒店。后彭某某将这些钱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及开销花完。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吉首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以及本单位代管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江红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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