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担任三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在收取公司货款时的便利,通过在公司结算单中少计销售额的方式,将从夏某某等11位客户处实际已收取的共计290536元公司货款占为己有,用于购买网上彩票及归还个人网贷。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分三次陆续归还三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18000元,余272536元货款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叶某某、夏某某、寿某某、胡某某、肖某某、伍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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