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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职务侵占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哈尼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73********,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大理**饲料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均为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街**组**号。1996年10月17日因犯贪污罪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其在大理**饲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大理州祥云县**工业园**路**公里处。)担任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18884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生活开支和赌博等支出。被告人彭某某职务侵占公司十五笔货款,详细金额如下:秦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9650元、朱某七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6000元、秦某初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0000元、左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5000元、董某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23080元、夏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3760元、刘某成(城)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5125元、于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30000元、谢某华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1300元、彭某四(敏)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7297元、吴某荣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1010元、**中学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22250元、杨某琼(琴)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7570元、岩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7150元、李某华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9650元。

2020年3月20日,大理**饲料有限公司向祥云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4月10日,祥云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5月2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经祥云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身为大理**饲料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18884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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