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东莞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入职位于东莞市**区**路**大厦**的东莞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并任职业务员,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售后服务及收受货款。自2011年开始,彭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将收到的客户货款截留下来不上交公司的方式,先后多次共计侵占公司货款389951元,后被发现即离开公司并潜逃。2019年9月2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莞火车站将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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