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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原湖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店代理店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关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认罪认罚。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1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湖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店(以下简称**酒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路)前台管理和代理店长职务期间,未经**酒店同意,私自与深圳**国际旅行社人员潘某某约定,让该旅行社的客人以低于酒店市场价格入住酒店,由潘某某将房款汇至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银行的私人账户中,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利用伪造**酒店的印章与深圳**国际旅行社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和委托收款证明,共计私自收取旅行社房款280830元,据为己有。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私自收取**管理公司会议费15498元,2018年私自收取常住客户尹某某25000元房费定金,均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共计职务侵占资金321328元,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向酒店归还房款120018.03元和尚有6575.39元未结工资(另一笔9000元汇款,和欠发工资23092.9元,酒店用于彭某某其他担保欠款)。

被告人彭某某侵占资金被其用于治疗疾病等挥霍一空。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因无力归还侵占资金失去联系。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营业执照、主体身份材料、销售合作协议、银行及微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2、证人汪某某、潘某某、熊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印某某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担任湖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店前台管理、代理店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1、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彭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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