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3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担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驻派五一技校项目部**期间,利用可以向所在公司生产部上报五一技校项目部生产计划的便利,在该项目部不再需要混凝土的情况下,虚报生产计划,后指示该公司驾驶员将混凝土运送至其指定的其他工地,并将上述混凝土售卖,所得货款归彭某某个人所有。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混凝土共计价值人民币208195元。
2020年6月17日16时,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报案书、中冶建工文件、劳动合同书、价格认定书、收押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庹某某、段某某、赵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陈某甲、赵某乙、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81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李明松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5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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