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25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临武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11日至7月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8日至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因认为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公正处理其儿子陈某甲交通事故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8时许与黄某某、陈某乙10余人到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门口拉横幅。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邝某某得知情况后,便到大门口劝说彭某某等人不要扰乱单位门口秩序,并将被告人彭某某及陈某丙、陈某乙几个代表带到交警大队办公楼三楼邝某某办公室,由邝某某对陈某甲案的程序及鉴定问题进行了说明。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情绪激动,不断拍打邝某某办公桌,并试图争抢交警的执法记录仪,邝某某进行劝阻时被彭某某抓伤胸部并踢到下体。被人拦开后,被告人彭某某又来到事故中队队长王某某办公室,用脚将王某某办公室门踹开,在其办公室内大吵大闹。后有人报警,处警民警将彭某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邝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武县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乙20名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邝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视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影像资料光盘、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门口视频资料光盘、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走廊视频资料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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