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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聚众斗殴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凌晨,因打牌纠纷,被告人彭某某和吴某甲(已判)与张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微信群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在本县环西南路原创基网吧旁见面斗殴。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准备铁棒、钩刀后和王某甲、程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往约定地点;张某某伙同陈某甲、王某乙并召集吴某乙(已判)、陈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准备好刀具、铁棍,赶至约定地点。双方人员见面后,张某某持刀冲向彭某某、吴某甲一方挥砍,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和吴某乙持刀或铁棍跟随,吴某甲持铁棍与张某某互相殴打并抢夺张某某的刀时手部受伤,被告人彭某某持钩刀欲上前相打时被周某某拦住,后双方被劝阻分离后,双方各自离开。准备离开时,吴某乙持铁棒朝吴某甲的头部打了一下。经鉴定,吴某甲损伤程度构成三处轻微伤。

2019年7月15日,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吴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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