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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行贿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环境保护检查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同时,彭某某为帮助贾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在环境保护检查、环境保护评估等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取上述三人钱款后,向周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22.9万元,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贾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犯罪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6332****、137103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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