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环境保护检查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同时,彭某某为帮助贾某某、钟某某、杨某某在环境保护检查、环境保护评估等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取上述三人钱款后,向周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22.9万元,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贾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犯罪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6332****、137103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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