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1日,被害人吴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宿舍上网认识被告人彭某某,后彭某某假借与吴某某谈恋爱为名,期间编造生活困难、没钱看病、还钱给别人、交学费、嫁给事主需要聘礼等各种借口诈骗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其转账。经查实,彭某某利用以上述方法诈骗了吴某某人民币120768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吴某某赔偿人民币15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4.微信、支付宝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07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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