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42001********,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中专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时期口罩、测温枪紧缺之机,在手机软件“微信”上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测温枪信息,然后通过与购买人微信聊天取得其信任,先后骗得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合计向被告人彭某某支付人民币56600元以购买口罩、测温枪。
被告人彭某某到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等4人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现场、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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