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坡**村委会**村民六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高某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拉广寨子新修高速公路桥下路边,虚构售卖翡翠毛料原石给被害人高某,诈骗高某12800元现金后藏匿。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盈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彭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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